预防校园欺凌主题教育参考资料

一、校园欺凌的概念

1、含义:中小学校针对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

2、主要表现形式:校园欺凌不一定在校园内发生,放学后同学间的欺负行为也算在内。主要表现是欺负弱小的人,令受害者在心灵及肉体上感到痛苦。校园欺凌有时是一人欺负一人,有时集体欺负一人。通常欺负者不觉得自己不对,而是受害者怕事,默默承受而不敢反抗和告发欺凌者。

(1)索要钱物,不给就威逼利诱。

(2)以大欺小,以众欺寡。

(3)为了一点小事就大打出手,伤害他人身体,侮辱他人性格。

(4)同学们因“义气”之争,用暴力手段争短论强。

3、涉及学生

1)欺凌者:发动欺凌行为,通常还带领其他同学参与其中。

2)受害者:受到欺凌。

3)协助者:跟随欺凌者,直接参与欺凌行动。

4)附和者:支持欺凌者的行为,例如:在旁嬉笑或呐喊助威。

5)保护者:安慰及支持受害者,尝试制止欺凌行为。(有的会跟着被欺凌)

6)局外人:置身事外,抱着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心理。

4、欺凌者类型

典型欺凌者

1)霸道和冲动,倾向使用暴力欺压他人。

2)比较自我中心,对受害同学缺少同情心。

3)得到部分朋辈的认同。

4)行为上比起其他同学突出。

被动欺凌者

1)看见欺凌者的暴力行为得逞,于是协助及附和欺凌者,有些则藉此保护自己,免受欺凌。

2)看见欺凌者欺凌同学后,则嘲笑受害者无用。

5、受害者类型

1)性格内向、害羞、怕事。

2)在同学间不受重视,只有很少朋友,在学校中十分孤单。

3)缺乏与朋辈相处的社交技巧,容易引起同学不满和反感。

4)有身体障碍者、有智力障碍者。

5)沉默、表达能力不佳者。

6)性格或行为上有异于他人。

6、欺负行为

1)叫受害者侮辱性绰号;指责受害者无用。粗言秽语、喝骂。

2)身体或物件对受害者重复的物理攻击。拳打脚踢、掌掴拍打、推撞绊倒、拉扯头发。

3)损坏受害者的个人财产、教科书或衣裳等,嘲笑受害者。

4)欺凌者明显地比受害者强,而欺凌是在受害者未能保护自己的情况下发生。

5)传播关于受害者的消极谣言和闲话。

6)恐吓、威迫受害者做他或她不想要做的,威胁受害者跟随命令。

7)让受害者遭遇麻烦,或令受害者招致处分。

8)中伤、讥讽、贬抑评论受害者的体貌、宗教、生活水平、家人或其他。

9)分派系结党:孤立、排挤受害者。

10)敲诈:强索金钱或物品。

11)画侮辱画。

12)网上欺凌即在网络或论坛上发表具有人身攻击成份的言论。

二、校园欺凌的危害性

任何形式的欺凌行为都是不可接受的,因为“校园欺凌”不但对“受害者”造成伤害,而对“欺凌者”自身同样造成伤害。

1、对“欺凌者”:“欺凌者”由于长期欺负别人,内心得到极大满足,以自我为中心,对同学缺少同情心,如不及时反省及改正,难免会误入歧途。

2、对“受害者”:受欺凌的同学通常在身体上和心灵上受到双重创伤,并且容易留下阴影,长期难以平复。所以,受“欺凌”的同学应该坚强勇敢,当受到欺凌时第一时间报告学校,让学校来处理,使“欺凌者”受到相应的惩罚而改掉自己的过错。

    三、人民法院公布的涉及校园欺凌、学生安全的典型案例(摘编)

案例1 井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井某某,男,199812月出生,与19998月出生的被害人朱某某均系在校学生。2015年3月28日,二人在路上偶遇,因言语不合,朱某某等人殴打了井某某。同年4月1日,井某某到网吧找朱某某等人未果,随即离开,朱某某等人听说后即驾车追赶,井某某被追上后,见朱某某将车窗玻璃摇下,即持匕首捅刺车内的朱某某,朱某某亦持斧头将井某某面部划伤。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井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井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井某某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被害人朱某某无故殴打、追逐井某某有过错,依法对井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认定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系遭受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以暴制暴”而触犯刑律的典型案件。井某某本是受害人,但他没有采取正确的方式解决问题,竟持刀捅刺他人,由被害人沦为被告人。朱某某小小年纪,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急驰、追逐,持铁棍、斧头殴打他人,虽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案例2 笑某、文某寻衅滋事案

(一)基本案情

刘某某,男,2000年出生,系某中学初中学生,因琐事与一同学发生矛盾,即指使无业青年笑某、文某教训这名同学。201514日,笑某、文某等人赶到学校门口时,与刘某某有矛盾的同学已经离开学校。刘某某想起朋友殷某某与同学王某某有矛盾,随即指使笑某、文某等人在学校附近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王某某轻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笑某、文某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通过积极赔偿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从轻处罚。据此,认定笑某、文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和一年。

(三)典型意义

该案系校内学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欺负、伤害校内学生的校园欺凌案件。

同学之间偶有矛盾是正常的,要学会合法合理去解决矛盾。本案中,刘某某结交闲散人员,不仅要教训与自己有矛盾的同学,还“热心”地帮朋友出气,无视法律,恃强凌弱,缺乏对规则的基本认知和敬畏,虽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但是其家长应当对其严加管教,学校对其严肃处理,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被告人笑某、文某作为成年人,不但不帮助未成年人正确处理矛盾,反而逞强滋事,无故殴打未成年学生,不仅伤害了被害人身体健康,也伤害了被害人的心灵,其在学校周边滋事的行为也影响了校园安全,法院依法对其从严惩处。

案例3 张某某故意伤害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999月出生,与被害人葛某某系同班同学。201519日,葛某某到张某某的宿舍时,碰撞张某某一下,二人因此发生争执并厮打。厮打中,张某某持刀将葛某某捅伤。经鉴定,葛某某的损伤构成重伤。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犯罪时未满十六周岁,系未成年人,投案自首,且已与被害人和解,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认定张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三)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告人和被害人系同班同学,二人本应和睦相处,共同进步,却因一点琐事大打出手,甚至持刀捅刺,致使一人受重伤,一人被追究刑事责任,两人均为此付出沉重代价。人民法院坚持双向保护原则,在依法认定被告人构成犯罪的前提下,注重化解矛盾,平复被害人受到的伤害,促成双方和解,也给已经认罪悔罪的被告人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案例4 王某某、李某等聚众斗殴案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系某高中二年级学生,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约场在学校门口打架。王某某、李某各纠集多人持鱼叉、镐把等物品参与斗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参与斗殴的人员先后有6人归案。

(二)裁判结果

法院认为,李某、王某某等六名被告人组织或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王某某、李某在聚众斗殴犯罪中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案发后投案自首,自愿认罪悔罪,法院对其减轻处罚。依照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犯罪后果及犯罪后的表现,法院依法认定6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王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三)典型意义

两名高中生之间的小矛盾,由于双方纠集多名校外人员参与,最终演变成一起聚众斗殴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特别是在学校门口,众多学生围观,鱼叉、木棍打斗的场面引起学生恐慌,影响恶劣。案件发生后,李某、王某某主动投案,对自己的行为痛悔不已,法院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考虑到他们心智尚不成熟,平时表现较好,一时冲动误入歧途,对二人适用缓刑,对其他被告人全部判处有期徒刑。

案例5 小光(化名)等8名未成年人抢劫案

(一)基本案情

20169月,检察院受理了小光(化名)等8名未成年人抢劫案。就读于某技校的小光倚仗自己学过武术,经常向同学要钱,被学校开除后,他变本加厉,纠集他人数次在网吧内外强拿硬要或暴力强抢他人钱财。

(二)裁判结果

检察院将小光等人使用语言恫吓和轻微暴力强拿硬要财物的两起事实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对另外两起持械使用暴力强抢财物的事实认定为抢劫罪,批捕了多次参与的小光、小军等4人,对仅参与一次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其余4人作出不捕决定。20174月初,法院以抢劫罪、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4名未成年被告人一年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四、观看反校园欺凌为主题的青少年普法微电影《守护彩虹》

影片由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拍摄,以四名高三学生为背景展开,时长25分钟。影片简介:孟凡是一个富二代,平常行为霸道,经常欺负同学,刘博等三名同学经常受到孟凡欺负,终于忍无可忍,一起打伤了孟凡。孟凡受伤住院,刘博等三人因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触犯了刑法,被依法采取了强制措施。微电影以叙述故事的方式教育青少年面对校园欺凌,不能以暴制暴,以身试法,要借助老师、家长及社会的力量,采取合理合法的方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链接:爱奇艺http://www.iqiyi.com/w_19rtzc60ed.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