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甘财教〔 2010 16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属中等职业学校:

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中等职业学校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免学费的意见》(财教 [2009]442 号)和《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财教 [2010]3 ) 的要求 , 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 , 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 , 我们制定了《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年三月五日

 

 

 

附件:

甘肃省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 <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 的通知》 ( 财教 [2010]3 ) 的要求,为加强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的管理,确保免学费政策顺利实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中等职业学校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成立,实施全日制中等学历教育的各类职业学校,包括公办和民办的普通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和高等学校附属的中专部、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是指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免学费政策后,为弥补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财政核拨的补助资金,包括一、二年级免学费补助资金和公办学校三年级顶岗实习困难专业免学费补助资金。

第四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由中央和省级财政按 8 2 的比例承担,按每生每年平均 2000 元的标准,根据省政府和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五条 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资金的补助方式为:第一、二学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财政按免除学费的标准给予补助;第三年因免除学费导致学校运转出现的经费缺口,由学校通过校企合作和顶岗实习等方式获取的收入予以弥补。对涉农专业和经认定顶岗实习有困难的其他专业,财政按一定标准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的补助方式为:对一、二年级符合免学费条件的学生,按照当地同类型同专业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标准给予补助。学费标准高出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部分由学生家庭负担;低于公办学校免学费标准的,按民办学校实际学费标准予以补助。

第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及时拨付免学费补助资金,保证中等职业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开展。

第八条 中等职业学校对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要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在每学期开学一个月内将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其相关信息在校内进行不少于 5 个工作日的公示。

第九条 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校长对上报的学生信息的真实性和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负主要责任。中等职业学校要加强财务管理,建立规范的预决算制度,按照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综合预算,收支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管理,年终要编制决算。

第十条 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系统,建立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涉农专业学生的信息档案,保证享受免学费政策的学生信息完整和准确。

第十一条 各级财政、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中等职业学校免学费补助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虚报学生人数,骗取财政补助资金或挤占、挪用、截留免学费补助资金等违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 427 号)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第十二条 每年春季开学前,各地职业教育行政管理部门要对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要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教育厅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