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树立“人文立校,特色兴校,科研强校”的意识,促进我校教科研工作常态化、制度化、规范化,造就一支教育教学水平高、教科研能力强的教师队伍;切实提高我校整体教科研水平,使之与学校的发展相适应;提升学校教学及管理层次。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第一条:教科研工作量化考核对象
一、未定职称的见习期教师;
二、全体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的专兼职在职教师;
第二条:各类人员教科研工作量标准
考核对象 |
应完成的教科研 工作量年分值 |
未定职称的见习期教师 |
10 |
具有初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兼在职教师 |
20 |
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兼职在职教师 |
30 |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兼职在职教师 |
40 |
第三条:教科研工作量计分范围
一、论文论著类:指由国家正式出版机构出版的论著、国家正式刊物发表的论文或作品(与所教专业相关);正式出版的论文集、专辑、增刊;政府有关部门及各专业协会入选交流论文或展出的作品(与所教专业相关);国家、省、市级以上教育主管部门组织的论文评审中的获奖论文。
二、教材类:指由正式出版机构出版国家规划教材或由学校相关部门评审通过使用的校本教材等。
三、教学成果类:指教师在校级及以上各种教学基本功竞赛、评优课中获奖;教师在学校实验实训室建设、教具制作中获奖;教师个人或所教专业获相关科技创造发明或专利。
四、课题研究类:指校级及以上课题的结题成果、与课题研究有关的尚未获奖或发表的论文(已获奖或发表的参见论文论著类);结合课题研究所开展学术交流讲座。
五、辅导讲座类:指各级专业带头人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为我校全体或部分教师开设的教育教学讲座或学术交流讲座;为提高学生各方面素质而开设的具有知识性、趣味性的讲座(由学校认定)。代表学校对校外企事业单位开展培训或学术交流讲座等。
六、公开教学类:指未定职称的见习期教师开设的汇报课和具有初级职称的青年教师开设的观摩课(有学校教务处的鉴定);各级专业带头人或具有高级职称的教师在校级及以上范围开设的示范课(由学校认定)。
第四条:教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
教科研 内容 |
类 别 |
分值(K) |
备 注 |
||||||
论文论著类 |
发表 |
国家级 |
15 |
刊物级别认定按省教育厅职称评聘关于论文发表刊物级别认定办法进行认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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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 |
10 |
||||||||
国家级 |
一等奖 |
10 |
|||||||
二等奖 |
8 |
||||||||
三等奖 |
6 |
||||||||
省级 |
一等奖 |
8 |
|||||||
二等奖 |
6 |
||||||||
三等奖 |
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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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材类(合作完成共享) |
全国发行 |
正式出版 |
每1万字记5分 |
主审按书字数的10%计分,其他编写章节及字数不明确者不计分。 |
|||||
学校内用 |
校本教材 |
每1万字记4分 |
|||||||
教科研成果类 |
指导学生竞赛或教师参加竞赛 |
国家级 |
一等奖 |
40 |
其它市级及以上各类教学成果奖参照本项标准计分。 |
||||
二等奖 |
30 |
||||||||
三等奖 |
20 |
||||||||
省级 |
一等奖 |
20 |
|||||||
二等奖 |
10 |
||||||||
三等奖 |
8 |
||||||||
市级 |
一等奖 |
8 |
|||||||
二等奖 |
6 |
||||||||
三等奖 |
4 |
||||||||
实验实训室建设
|
一等奖 |
主持 |
参与 |
按排名顺序排名第三以后不计分 |
|||||
10 |
5 |
||||||||
二等奖 |
主持 |
参与 |
|||||||
8 |
4 |
||||||||
三等奖 |
主持 |
参与 |
|||||||
6 |
3 |
||||||||
教具制作 |
一等奖 |
主持 |
参与 |
||||||
10 |
5 |
||||||||
二等奖 |
主持 |
参与 |
|||||||
8 |
4 |
||||||||
三等奖 |
主持 |
参与 |
|||||||
6 |
3 |
||||||||
专利 |
获国家专利 |
主持 |
参与 |
||||||
20 |
10 |
||||||||
获市科研部门科研成果进步奖 |
一等奖 |
主持 |
参与 |
市级以上的按奖励级别逐级递增30%。 |
|||||
18 |
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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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等奖 |
主持 |
参与 |
|||||||
15 |
7 |
||||||||
三等奖 |
主持 |
参与 |
|||||||
12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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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题研究类 |
结题 成果 |
等 级 |
一等 |
二等 |
三等 |
结题 |
参与人员 |
||
国家级(主持人) |
100 |
90 |
80 |
70 |
按排名顺序依次递减20%计分(排名第五以后不计分) |
||||
省级(主持人) |
90 |
80 |
70 |
60 |
|||||
市级(主持人) |
80 |
70 |
60 |
50 |
|||||
校级(主持人) |
70 |
60 |
50 |
40 |
|||||
辅导讲 座类 |
校内公开进行一次学术讲座 |
1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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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公开进行一次学术讲座 |
15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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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教 学类 |
汇报课(新教师) |
10 |
|
||||||
观摩课(青年教师) |
15 |
|
|||||||
示范课(骨干教师) |
2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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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教科研工作量计分办法
一、刊物级别以主管部门级别确定。
二、专业学会、会议、培训班等组织的论文评审中获奖的论文,按同等级别的(2/3)K计分。
三、论文、论著等属合作完成的科研内容(课题论文除外),第一作者按K值40%,其他参与人员按排名顺序依次K的25%、20%、10%、5%计分(排名第五以后不计分)合计的总分值不得超过K。
四、论文重复获奖的分值就高不重复计分,在不同年度内重复获奖则后一年度作补差计分。
五、立项课题按年度分摊预以计分,但预期总分不得超过该项教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K),主持人(第一作者)按100%计分,其余参与人员按排名顺序依次递减20%计分(排名第五以后不计分)。如立项课题到期不能结题,将扣除全部预计教科研工作量分。
六、教学成果类中属合作完成的科研内容,主持人(第一作者)按100%计分,其余参与人员按50%计分(排名第三以后不计分)。
第六条:教科研量化考核奖励方法
一、按学年度由各系负责考核,并将教师考核结果和统计分值以及成果资料报科研处。
二、考核对象在一个年度内完成相应工作量分值的,视为科研工作合格。在科研工作合格的教师中按工作量分值排名,评选科研工作先进个人,并予以奖励。
三、考核对象在一个年度内不能完成相应分值,视为科研工作不合格。将影响年度考核成绩、优秀教师评选、职称评聘等。
四、教师的立项课题、论文论著、教学成果等考核评奖,除校外相关部门已评奖的科研成果,按《学校科研工作考核评比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第七条:教科研工作量考核审核
一、各系将教师考核结果和统计分值以及成果资料报科研处。
二、由科研处审核考核结果及分值统计情况,检阅成果资料,并记入教师个人科研档案。
第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九条:本方案解释权归科研处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