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学考试、英语和计算机等级考试相关收费文件(甘价费[2009]204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理顺规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收费的通知

甘价费[2009]204

省教育厅:

你厅《转换甘肃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办公室关于调整自学考试收费项目的请示的函》(甘教财函[2009]22号)收悉。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经研究,对我省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相关收费进行理顺规范,现将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收费标准

(一)学历考试: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报名考试费每人每科40。加考、跨考考生报名考试费仍按上述标准加倍收取。办理免考、转档手续按一门课程标准收费。各专业考核及课程试验等有实践五一节考核的课程,收费标准参照主考院校在校生收费标准执行。

2毕业生论文答辩费:每人180元。

3毕业生审定费(含应用型专业):每人70元。

4、自学考试机构和高等学校联办的全省应用型专业考试费用,由高等学校从学员交纳的学费中提取,统一向自学考试机构支付,自学考试机构按每生每年400元的标准收取(含自考办组织的报名考试费)。

5、电子注册费:每人20(含各类考试的一次性个人电子信息的采集、保管、查询服务及各种证卡)。

(二)非学历考试

1、计算机考试费(NCRE):每人次100元;补考单科60元。

2、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PETS):一级B、一级、二级每生每次130元;三级、四级每生每次150元。

3、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NIT):每生每模块60元。

4、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费(CYLET):每生每次120元。

二、自学考试相关收费收入应用于考试费用支出,不得挪作他用。自学考试相关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收费收入按分成比例分别上缴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收费单位要严格执行所定标准,按规定到省级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并主动接受价格、财政部门的监督。招待中对交费确有困难的学生应适当减免学费。

四、本通知所定收费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甘价费[2001]5号、[2001]130号、[2002]12号、[2007]105号,甘价函[2005]13号同时废止。

00九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