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文件(甘发改收费[2012]509号)


甘肃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甘肃省财政厅关于甘肃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批复

甘发改收费[2012]509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各市州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局:

你厅《关于正式核定甘肃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的请示》(甘人社函〔2011184号)收悉。《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调整规范甘肃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甘价费〔2009282号)试行期已满,根据试行情况,依据成本监审结论,经研究决定,现将我省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正式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见附表1

二、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内容和要求

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工种分类,按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国家职业标准》、《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对每个工种的规定要求,以及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规定根据自愿的原则进行。具体的工种分类见附表2。对今后新增的工种由你厅提出意见,报省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备案。

三、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说明

1、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单位为经省(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批准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

2、职业技能培训过程中发生的培训书籍、资料费用按工本费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已包括实际鉴定中发生的各种费用,为最终收费标准,除此之外不得加收任何费用。职业技能鉴定费中含各鉴定机构向省、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上交的试题费、考务费等。

3、高职院校、中专、技校、职业高中毕业生,在参加中级工及以下等级考核鉴定时,所学专业对口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单位和考核鉴定部门认定后,理论考试可以免试。

4、对进城务工的农村劳动者、下岗失业人员凭《再就业优惠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鉴定,其费用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对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员、特困职工等人员可按规定适当减免费用。

四、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到发展改革委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实行亮证收费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事业性收费票据。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五、本批复所定收费标准自下发之日起执行,甘价费〔2009282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甘肃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

2.甘肃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职业(工种)分类表

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附件1:

甘肃省职业技能培训收费标准

 

理论培训

(元/·课时)

操作技能培训(元/·课时)

A

B

C

D

初级工

1.4

3.0

2.5

2.0

1.5

中级工

1.8

3.5

3.0

2.5

2.0

高级工

2.0

4.0

3.5

3.0

2.5

技师

2.5

4.5

4.0

3.5

3

高级技师

2.8

5.0

4.5

4.0

3.5

 

 

 

 

 

 

 

甘肃省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收费标准

(/人·次)

鉴定费用分配比例

理论考试

操作技能考核及综合评审

省鉴定指导中心试题费

省或市、州鉴定指导中心考务费用

鉴定所(或技师考评机构)费用

五级

(初级)

A

30

180

20

10

180

B

30

140

20

10

140

C

30

100

20

10

100

D

30

60

15

10

65

四级

(中级)

A

40

240

20

10

250

B

40

200

20

10

210

C

40

150

20

10

160

D

40

70

15

10

85

三级

(高级)

A

50

260

20

10

280

B

50

230

20

10

250

C

50

170

20

10

190

D

50

80

15

10

105

二级

(技师)

A

60

490

40

10

500

B

60

460

40

10

470

C

60

430

40

10

440

D

60

380

30

10

400

一级

高级技师)

A

60

500

40

10

510

B

60

470

40

10

480

C

60

430

40

10

440

D

60

380

30

10

400

附件2:

甘肃省职业技能培训鉴定职业(工种)分类表

类别

职业代码

职业(工种)名称

说明

A

403

602

603

604

606

608

 

611

 

615

 

617

 

618

621

622

623

624

餐饮服务人员

金属冶炼、扎制人员

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机械制造加工人员

机械设备修理人员

电子元器件与设备制造、装配调试及维修人员

裁剪缝纫和皮革、毛皮制品加工制作人员

木材加工、人造板生产及木材制品制作人员

建筑材料生产加工人员

玻璃、陶瓷、搪瓷及其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工艺、美术品制作人员

文化教育、体育用品制作人员

工程施工人员

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包括0104小类

包括0799小类

包括0116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B

303

501

502

503

504

505

599

 

601

602

603

605

607

609

610

邮政和电信业务人员

种植业生产人员

林业生产及野生动植物保护人员

畜牧业生产人员

渔业生产人员

水利设施管理养护人员

其他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

勘测及矿物开采人员

金属冶炼、扎制人员

化工产品生产人员

机电产品装配人员

电力设备安装、运行、检修及供电人员

橡胶和塑料制品生产人员

纺织、针织、印染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0106小类

包括1799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类别

职业代码

职业(工种)名称

说明

B

612

 

613

614

616

619

 

620

624

625

626

699

粮油、食品、饮料生产加工及饲料生产加工人员

烟草及其制品加工人员

药品生产人员

制浆、造纸和纸制品生产加工人员

广播影视制品制作、播放及文物保护作业人员

印刷人员

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环境监测与废物处理人员

检验、计量人员

其他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0299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C

201

202

203

210

301

302

399

401

402

403

404

405

406

407

499

800

科学研究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

农业技术人员

文学艺术工作人员

行政办公人员

安全保卫和消防人员

其他办事及有关人员

购销人员

仓储人员

餐饮服务人员

饭店、旅游及健身娱乐场所服务人员

运输服务人员

医疗卫生辅助服务人员

社会服务和居民生活服务人员

其他商业服务业人员

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0506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包括本职业所有小类

D

 

全国统一鉴定职业(工种)

 

说明:1、此表分类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

2、“职业代码”栏为《职业分类大典》中的职业类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