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文件(甘价费[1999]179号)


省物价局、省财政厅、省教育委员会关于调整

甘肃省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等收费标准的通知

甘价费[1999]179

省内各类普通高等院校、成人院校、省属各中等专业学校,各地、州、矿(场、厂)区物价处(委、局)、财政处(局)、教育处(委、局):

为了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加快我省教育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改革和完善学费收费制度,规范收费行为,根据国家教委、计委、财政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中等职业学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并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高等教育、中等职业技术教育学费、住宿费等收费标准予以调整。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详见附表。各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和各地及有关部门应切实加强对收费的管理工作,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收费,不得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

二、中等师范学校并轨后,其收费标准仍按甘教委发[1995]50号文件规定标准执行。

三、按照“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的原则,调整后的标准自1999年秋季新生开始执行,1998年度以前的在校学生仍按原标准执行。在本通知下发之前已公布了学费、住宿费的,凡低于本规定标准的,本学期要按照公布的标准执行,高于本通知规定的按本通知规定标准执行。

四、学校收取的学费、住宿费等各项收费收入应纳入预算外资金管理,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各项收入应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的规定,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所收取的费用,应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和弥补教育经费不足。

五、标准调整后,各院校应按本通知要求,及时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调整变更手续,凭证收费。收费时应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事业性收费专用票据。

六、各院校要进一步完善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勤工俭(助)学和贫困生资助等制度和办法,做好救济贫困生工作。学校在收费总收入中应列出20%以上的收入用于奖学金、贷学金和救济特困生,要扩大资助困难生的人数,加大资助困难学生特别是甘肃省困难学生的力度,以减轻困难学生负担。对部分家庭特别困难的学生,学校应减免学费、住宿费。减免办法由各校自定,报省物价局、教委、财政厅备案。

七、学校要进一步加强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要采取各种措施,加强对本单位或下属单位以及校外联合办班的收费管理,严格遵守收费纪律,自觉杜绝乱收费现象发生。学校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必须向学生公开,各种类型的代办收费要坚持学生自愿原则、不以盈利为目的,向学生收取的卧具费、磁卡、资料费等要报物价、教育部门备案,主动接受物价、财政、教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群众的监督。

八、这次调整标准的力度和幅度较大,各院校要切实加强内部管理,积极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减员增效,努力降低生均培养成本,切实提高办学质量和效益。

九、这次调整工作时历年来调整力度较大的一次。且收费的调整涉及到各方面的利益,由于时间紧、任务重、政策性强,各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和各院校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积极稳妥地做好调整工作。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要迅速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争取在新学期开始时,如其贯彻执行。

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甘肃省中等职业教育学费住宿费收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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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

1.中等师范学校并轨生,其学费标准按甘教委发[1999]50号文件规定执行,农林类学校享受专业奖(助)学金的学生,学费按普通中专相应收费标准的三分之二收取。

2.文科类含师范、财经、政法(不含公安),艺术类含音、体、美,理工类含工、农、林、医、公安等。

3.学费、住宿费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住宿费中已含取暖费。

4.职业高中:城市等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执行标准的上限,农村地区的学校执行标准的下限(按学期收费)。

5.此标准从1999年秋季开始执行,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1998年度以前的在校学生仍按原标准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