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职业技能鉴定所职责
职业技能鉴定所是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监督、指导下,对相应专业(工种)的劳动者技能水平实施鉴定的执行机构。基本职责是
(一)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安排,组织实施有关专业(工种)、类别层次的技能鉴定。
(二)为参考者提供与考试、考核有关的咨询和服务。
(三)执行上级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四)受理职业技能鉴定报名申请。
(五)依照国家颁布的职业技能鉴定规范和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规定和办法对申请技能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按有关程序对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
(六)组织实施技术理论考试和操作技能考核。
(七)填写职业技能鉴定成绩单,上报《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成绩汇总表》并到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办理核发证书手续。
(八)推荐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接受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派往的考评员与工作组。
(九)每次考评完毕后,填写《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报告书》,随鉴定成绩上(十)接受市劳动和保障局监督、检查。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建立条件
(一)有熟悉所鉴定专业(工种)和组织实施考核能力的领导。
(二)有懂业务的精干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有与所鉴定专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安全操作设备和考核场地。
(四)有与所鉴定专业(工种)及其等级或类别操作技能考核相适应的符合的检测仪器及设备。
(五)有具体明确的各项技能鉴定标准和依据。
(六)有完善的管理制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的工作规则
(一)贯彻落实有关职业技能鉴定规定和实施办法。
(二)严格按照标准和试题组织考试、考核,不得自行编制试题、更改试题内容、考核项目和更改鉴定结果。
(三)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和规定、手续齐全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
(四)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鉴定回避制度,原则上不得担任本单位职工参加鉴定时的考评员。
(五)职业技能鉴定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授权)享有独立进行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正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六)职业技能鉴定所(站)实行定期组织鉴定。具体日期、报名条件、收费标准等事项,在鉴定前一个月发布公告,通知有关单位及个人。单位如有特殊要求,也可专门组织鉴定。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的管理
(一)职业技能鉴定所,定员2-3人。实行所长负责制。
(二)职业技能鉴定所的业务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指导。
(三)职业技能鉴定所对技能鉴定的原始资料要求妥善保存,并建立必要的台帐。
(四)职业技能鉴定所对技能鉴定的费用收支情况要单独建帐。
(五)妥善保管和使用专业技能鉴定所印章。
武威市第六国家职业技能鉴定所